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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每件收5元

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实施

时间: 2008-12-11     作者:记者 江娟珺 通讯员 张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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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快报讯(记者 江娟珺 通讯员 张增田)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相关标准本月初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相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对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收费单位应实行亮证收费,在公共查阅室、受理窗口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对涉及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同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管理以及司法机关的相关收费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检索费 指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的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复制费 黑白复(打)印的,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邮寄费 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网络编辑: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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