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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社保基金炒股所得不征税



时间: 2008-12-10     作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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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网站12月9日消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发布《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称,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又讯 据新华社电,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相关负责人日前在由社保基金理事会举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座谈会上表示,全国社保基金将积极稳妥地开展股权基金投资,努力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促进股权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全国社保基金已投资四只股权基金,即中比基金、渤海基金、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和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首期承诺出资额共50多亿元。

  
(网络编辑:金宁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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