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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答疑



时间: 2008-08-28     作者:综合   点击数:   评论: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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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律师: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 卢锋奇 律师

  1.物业可以自行收维修基金,只开集体发票吗?

  福州陈先生:我是晋安中路某楼盘的业主,我们这的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维修基金,只开集体发票(附名单),我们索要发票时,物业说只能提供复印件,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是不是符合规范?

  回复:物业本身没有权利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最多只能代收。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应该由房管局开设专门账户保管,发票也是由房管局以业主为单位开具。物业公司是不能开公共维修基金发票的,更不能开“集体发票”,若物业擅自收取费用,私自开发票,陈先生可到房管局反映,追究物业责任。

  2.开发商送我的花园没有产权证?

  厦门潘先生:近日我看中了福州左海公园附近的一处房产,由于地处一楼,开发商口头答应我,购买后将赠送架空层上面的空地,可做私家花园。但是这块地做不了产权,而且无法写入购房合同。售楼部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花园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知道这样的赠送是不是合法?

  回复:根据《物权法》,公共物品在没有约定属于他人所有的,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没有权限将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送”给某个业主,更不可能将它写到购房合同上办理产权。将公共面积作为自家花园,日后若引起纠纷,将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按照法理来说,开发商必须在临时业主公约上约定,才能正式赠送,但这通常是做不到的。建议潘先生在买房的时候,不要将赠送花园作为决策的依据。见习记者 魏林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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