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正刑法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时间: 2008-08-26
作者: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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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举行,听取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此次拟进行的修正主要有三个方面,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
对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高刑期拟增至10年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对这类行为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此,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为此,刑法修正草案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修正草案在绑架罪刑罚设置上增加了一个档次,还规定伪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将严惩组织未成年人扒窃抢夺等行为。
我国拟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开闸”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昨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保险法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比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对此,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保险法拟首次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开闸”,实践中,已有保险公司尝试投资开发商业用途房地产。
保险法修订草案重点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相关条款的规范,着力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
另外,保险法修订草案还提出严惩违法保险行为、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混业”留出空间、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等新内容。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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